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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朗公司诉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东营好律师,东营优秀律师   2017-11-27 16:45:35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维护外国投资者的股东知情权

基本案情

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是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CROWN CANOPY HOLDINGS SRL(以下简称科朗公司)系和丰公司股东之一。和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向股东提供所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会议材料,任何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向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提交的所有报备文件的复印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合并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附带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审计师分别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东可检查各公司及其子公司制备的单独的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股东有权在任何时间、经提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后自费聘请审计师对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全部或部分会计账簿或某个特定财务问题进行审计。2012年,科朗公司对和丰公司1.96亿元银行存款和部分林权证的自查报告存有异议,要求和丰公司配合审计,遂涉诉。科朗公司请求判令:1、和丰公司向科朗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供查阅、复制:……(2)和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账户对账单等;(4)和丰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的公司组织架构,销售和采购政策、业务政策以及流程等;……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的对象仅及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不能作为股东知情权义务主体。故判决和丰公司应将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交由科朗公司查阅,对科朗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依据公司章程主张知情权利。公司章程载明公司应向股东提交子公司财务报表、股东享有检查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的权利,故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否有效,即公司章程是否是股东知情权的依据。法院认为,对公司章程中超越《公司法》规定范畴的股东知情权约定,如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资料之外的公司自身资料、子公司资料,以及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等,在原则上有效的前提下,应结合《公司法》立法目的及该公司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评判。审查原则是既要保证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又要将知情权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维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构建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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