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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对方先动手打人 行为人还击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
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东营好律师,东营优秀律师   2017-11-27 16:49:03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2016年7月与朋友等人沿街闲逛,途经幼儿园对面的人行道时,在此卖淫的进行招嫖。对话时,对一旁的被害人等人称摸了其胸部。等人对不满,便上前打了两耳光,随即与等人发生打斗。等人用酒瓶、坐凳击打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进行刺戳,在刺伤丁的胸部、背部、手部后逃至县。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7月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系锐器刺入胸腔致双侧胸腔积血、双肺压缩、右肺破裂、循环衰竭死亡。后甲的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并已经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的辩护律师称:被告人被对方的人殴打才出手还击的,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亦有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曾祥锋律师分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于甲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因甲与对方发生厮打中用刀将对方刺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另外,甲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失?因甲用刀刺被害人,主观上就是想伤害对方的身体,属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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