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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东营好律师,东营优秀律师   2017-11-27 16:52:55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恪守《纽约公约》裁决执行义务,营造自贸试验区优质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置地公司)及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门子公司)均为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2005年,双方签订了《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上海西门子公司向黄金置地公司提供相应设备,且合同争议需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为履行上述合同,上海西门子公司从境外购买了合同项下的设备,先运至上海自贸区内,办理相关报关手续后,最终在黄金置地大厦工地履行了交货义务。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黄金置地公司遂于2007年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以上海西门子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上海西门子公司则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黄金置地公司支付尚欠的合同货款。仲裁庭于2011年作出裁决,驳回了黄金置地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支持了上海西门子公司的反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作出后,黄金置地公司仅部分履行裁决项下的支付义务,故上海西门子公司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争合同表面上看并不具有典型的涉外因素。然而纵观本案合同所涉的主体、履行特征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该合同存在与普通国内合同明显差异的独特性,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第一,本案合同的主体均具有一定的涉外因素。上海西门子公司与黄金置地公司虽然都是中国法人,但注册地均在上海自贸区内,且均为外商独资企业,此类主体与普通内资公司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涉外因素。第二,本案合同的履行特征具有涉外因素。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设备虽然最终在境内工地完成交货义务,但该设备系先从中国境外运至上海自贸区内进行保税监管,再根据合同履行需要适时办理清关完税手续、从区内流转到区外,至此货物进出口手续方才完成,故合同标的物的流转过程也具有一定的国际货物买卖特征,与一般的国内买卖合同纠纷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综上,本案合同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因此双方约定将合同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的条款有效。据此裁定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并执行。

典型意义

自贸区是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平台、重要节点和战略支撑。接轨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自贸区发展、健全国际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增强中国法治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争议须提交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影响该条款效力的关键在于系争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本案涉及两个中国法人之间在中国履行的买卖合同,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此类合同并不具有涉外因素。但本案裁定在自贸区推进投资贸易便利的改革背景下,对自贸区内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在涉外因素的认定方面给予必要重视,确认仲裁条款有效,体现了中国恪守国际条约义务的基本立场。同时,该案由点及面推动了自贸区内企业选择境外仲裁的突破性改革,是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司法经验的一宗成功范例,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展现了中国法院支持仲裁的良好形象,对今后涉自贸区的同类案件审理和中国仲裁制度的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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