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杨某(男)与费某(女)201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杨甲、杨乙。近年来,费某与杨某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杨某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此费某与杨某开始分居生活,杨甲、杨乙随费某生活,费某无业,杨某月收入5000元。杨甲、杨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给付抚养费。
大丰区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酌定杨某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生活费2000元,并负担其医疗费、教育费的50%。
【点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亦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