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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暴 未成年人可变更抚养权
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东营好律师,东营优秀律师   2017-11-27 17:00:4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案情】陈某(女)与徐某(男)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婚内所育子女徐某某随徐某共同生活。2015年,徐某与何某再婚,因何某脾气火爆,经常对徐某某实施家暴。2016315日,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徐某和何某再次对徐某某实施家暴,陈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收到陈某申请后,立刻前往当地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及现场照片,并前往徐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在村委会的配合下向当时在场村民做了调查笔录,随即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送达给徐某、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

启东市法院认为,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陈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徐某及其妻子何某对徐某某有实施家暴的行为,遂判决变更徐某某由陈某抚养。

【点评】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已经是一种伤害,家庭暴力的存在更是挥之不去的梦魇。本案中,陈某作为徐某某的母亲,虽未直接抚养徐某某,但在徐某某遭受家庭暴力时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基于徐某与何某的家暴行为,法院通过判决变更抚养权,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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