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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东营好律师,东营优秀律师   2017-11-27 17:02:48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

为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满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导向,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监管为手段,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承租人骑行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便民利民。以方便市民出行为根本出发点,通过经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承租人依法使用和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2.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车辆投入、运行调度和停放秩序管理。

3.坚持创新发展。经营企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4.坚持属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压实政府监督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服务,依法规范引导。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完善慢行系统建设。根据《合肥市慢行系统完善工程实施方案》(合政办〔201716号)规定,加快慢行系统建设,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对具备条件的现状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为保障市民安全便利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四)优化停放点位设置。充分利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的公共空间,施划停放点位;在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规划预留自行车停放区;共享使用各类自行车停放区,既有收费停放区收费问题由经营企业与原收费单位协商解决。非公共区域可根据实际,由物业管理单位设置自行车停放点。

(五)引导车辆有序投放。根据全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结合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等,对互联网自行车发展规模进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六)明确运营服务条件。经营企业须在车辆投放地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并向车辆投放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须建设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要的停车场地;投放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和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规范企业运营服务。经营企业要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满足安全骑行要求;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八)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经营企业要配备专业运营维护团队,合理调度车辆,保持车身整洁,维护停放秩序;及时清理废弃车辆,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和清洁维护。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以及经提醒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经营企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加强经营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失信行为的约束,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据各自管理职责将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鼓励经营企业通过免押金、降低押金、即还即退押金等方式提供服务。收取押金的,经营企业须在注册地开立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要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资金,主动接受金融管理机构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十一)建立运营退出机制。经营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对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行业自律要求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运营。

四、健全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市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牵头,各区、各开发区、市相关部门以及经营企业参与,定期研究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形成“市级统筹、属地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承租人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工作局面,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十三)明确单位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统筹协调工作;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依据考核结果管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组织建设行业监管平台;督促经营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市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城市慢行系统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特点,督促指导经营企业调度车辆。

市林园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园骑行和停放秩序的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慢行系统完善工程规划,调度慢行系统完善工程实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设置技术导则;会同市公安局加强停放秩序监督管理,建立违规投放停放举报制度;督促、指导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行业监管平台建设。

市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骑行环境。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金融办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属地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停放点位的选址、施划以及停放标志的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实施停放秩序的日常监管,落实相关经费,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对所属道路不具备慢行通行条件的,根据全市慢行系统规划,实施改造;对具备条件的,施划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为群众安全便捷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经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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